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七八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並經執行在案後,迄未起訴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七八九號、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八六五號保全程序卷,查證屬實,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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