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李佳蓉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