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63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丙○○、乙○○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8,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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