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63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丙○○、乙○○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8,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