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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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銓富 (原名: 陳文忠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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