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鍾裕祥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裕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800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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