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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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家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智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