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家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智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