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張標全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六六0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新台幣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