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免於羈押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周玉群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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