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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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四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被告乙○○
丁○○丙○○被告私立高雄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江雍正 律師 陳慧錚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前,依法定程式提出爭點整理摘要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甯馨~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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