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另補充扣案之晶體壹包,送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8公克),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通知書附於九四年毒偵字第三一九八號卷第二十五頁可稽。
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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