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⒋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附表編號⒈所示業經減刑之竊盜罪所減得之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⒉所示業經減刑之妨害兵役罪所減得之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⒐所示業經減刑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減得之有期徒刑伍月,附表編號⒑所示業經減刑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減得之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⒌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⒍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⒎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⒏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⒊至⒏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⒊至⒋與如附表編號⒈至⒉、⒐至⒑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及就附表編號⒌至⒏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3│4│├──────┼──────┼───────┼───────┼──────┤│罪名│竊盜│意圖避免臨時召│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集,而應受召集││品││││,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妨害兵役治罪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第1項│例第5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條例第10條第││││第5款││2項│├──────┼──────┼───────┼───────┼──────┤│犯罪日期│95年8月27日│95年8月21日│95年10月中旬某│95年10月中旬│││││日至95年12月23│某日至95年12│││││日│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5號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偵字第22│偵字第23990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78、1253│││992號││、1274、217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院│院│││├──┼──────┼───────┼──────────────┤││案號│95年度沙簡字│95年度沙簡字第│96年度訴字第176號││││第761號│753號│96年度訴字第397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5年12月25日│95年12月29日│96年6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院│院│││├──┼──────┼───────┼──────────────┤││案號│95年度沙簡字│95年度沙簡字第│96年度訴字第176號││││第761號│753號│96年度訴字第397號││確定├──┼──────┼───────┼──────────────┤│判決│判決│96年1月15日│96年1月29日│96年7月23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15│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公權期間或罰│15日(業經臺│日(業經臺灣臺││││金額│灣臺中地方法│中地方法院96年│││││院96年度聲減│度聲減字第193│││││字第193號減│號減刑)│││││刑)││││├──────┼──────┼───────┼───────┴──────┤│附註│臺中地檢96執│臺中地檢96執字│苗栗地檢97執字第90號│││字第1350號│第1952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5│6│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1項│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6年2月12日│96年2月12日至│96年3月8日│96年3月8日│││至13日│13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5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1878、1253、1274、2174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6號、96年度訴字第397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6年6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6號、96年度訴字第397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96年7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7執字第90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9│10│├───────┼─────────────┼──────────────┤│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7月中旬某日至95年9月1│95年9月1日往前回溯約4日內某│││日│時│├───────┼─────────────┴──────────────┤│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967號││案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3581號││├───┼────────────────────────────┤││判決日│96年4月30日││事實審│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3581號││判決├───┼────────────────────────────┤││判決確│96年7月3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業經臺灣臺中│有期徒刑3月(業經臺灣臺中地││權期間或罰金額│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5│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57號減│││7號減刑)│刑)│├───────┼─────────────┴──────────────┤│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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