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十三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甲○○之羈押。
二、聲請人以被告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卷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三00一0九三號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被告甲○○及具保人乙○○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甲○○顯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