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被告乙○○現為臺灣臺中監獄管理員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瀆職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 陳建國 係於民國97年9月12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竟遲至同年9月23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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