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451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庚○○
被   告 乙○○○
      丁○○
      甲○○
           1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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