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小字第691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
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