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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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028號原告 陳惠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榮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據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中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16日下午2時55分許,於原告高雄市○○區○○街○○號6樓之1住處門口,以「你是頭痛人物」一語辱罵原告,而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40,000元部分,因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刑事判決就被告此等行為認定無罪(不另為無罪諭知),是原告此部分請求非屬因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原告仍於本訴請求,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