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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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新台幣207,816元,除已繳之138,544元外,尚應補繳69,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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