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張佳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
9年3月30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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