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調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王泓鈞
相 對 人  陳思妤
法定代理人  陳子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陳思妤之記載,漏列法定代理人,
應增列法定代理人陳子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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