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212號債權人 廖修河 住桃園縣○○鄉○○○路○○號1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NOGALJENNYANNSARMIENTO( 珍妮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債權人於原因事實欄記載債務人借款金額為壹拾貳萬元,請釋明於本件請求壹拾肆萬伍仟元之依據為何?如已加計利息一併請求,遲延利息部分請以本金計息,並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並表明請求利息利率(如未約定得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