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湯絜伃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被告 龔轉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30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8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原告姓名所載「楊絜伃」應更正為「湯絜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姓名「楊絜伃」部分為誤寫,應更正為「湯絜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朱家寬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