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050號債權人 嚴秀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照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影本,未記載發票日期
,則該本票無效,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即非有據,請表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及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