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被收養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與收養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年月日死亡)終止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甲○○之養女,惟從聲請人從小即由親生父母親扶養長大,親生父母未告知有收養關係存在,因聲請人之親生父母均已死亡,直至民國99年3月間因有土地繼承問題經人提告,經戶政單位通知,才知有收養關係存在。因甲○○與聲請人之生父為兄弟關係,甲○○本身尚有四子一女,故請求准予終止聲請人與甲○○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甲○○之養女,養父甲○○已於90年9月6日死亡,甲○○本身尚有四子一女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此外復查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顧嘉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