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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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台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祝年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明峯 發支付命令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倘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時,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者,則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江炳輝 在債權人處醫療住診,積欠債權人醫療費用,而債務人江明峯為第三人江炳輝之繼承人,故對債務人江明峯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查債務人江明峯業已向本院聲明對第三人江炳輝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2號案參照),此有本院102年12月19日東院忠民真102聲990號函復債權人資料影本附卷可稽。本件債務人之適格有欠缺,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13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簡易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