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天和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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