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岳樺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孟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6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編號尚欠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年利率123,620元自111年11月3日起至112年2月2日止1.845%自111年12月3日起至112年2月2日止0.1845%自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2.47%自112年2月3日起至112年6月2日止0.247%自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0.494%
265,995元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112年1月25日止1.845%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112年1月25日止0.1845%自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47%自112年1月26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0.247%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0.494%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