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廷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1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廷軒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1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2月1日確定,111年1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珉婕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得抗告(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及批號1悅刻霧化煙彈(勁爽薄荷味)2盒(每盒6毫升)109年1月11日YC00000002悅刻霧化煙彈(勁爽薄荷味)1盒(每盒6毫升)109年4月18日VH00000003悅刻霧化煙彈(醉愛藍莓)2盒(每盒6毫升)108年12月28日WPY195134悅刻一代霧化彈(綠豆冰棒)2盒(每盒6毫升)109年4月18日AWLL201655悅刻一代霧化彈(冰鎮西瓜)2顆(每盒6毫升)109年4月15日QRW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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