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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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詹士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銀杏 等4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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