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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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299號原告 李珈慧 被告 蔡揚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