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5年12月4日將被告裁定收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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