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代工工資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六號聲請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確認代工工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五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m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