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九三○號抗告人甲○○
號5樓上列抗告人因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可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且名下有股票、房屋、土地等財產,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自堪認抗告人非無資力之人,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嗣雖提出戶口名簿、次子學費繳費單、長子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台灣自來水公司拆表通知書、台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單、管理費繳費通知單、修繕費繳費通知單、負債明細、存摺、暫收條、土地及建物謄本、前置協商申請書、受理暨補件通知函、面談程序第一次通知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彰化市公所通知單、中華電信彰化營業處函、信生醫院應收帳款對帳單、房屋稅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財產查詢清單、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民事裁定、律師函、催告書、分期協議還款申請書、分期還款協議條件確認通知書、低利分期償還專案確認書、還款承諾書、協議書、放款利息收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馬上關懷急難救助金申請書(通報表)、個案認定、切結書、領據、印領清冊等件,及其配偶柳金寶、第三人千訊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之文件,但均無法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上開清償債務事件之訴訟費用。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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