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
乙○○
共同送達代1段160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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