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訴人 賴聰明 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吳宣霆
林靜習 林家溱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