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516號
上 訴 人 黃氏 嬌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甄薇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
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