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375號
原 告 陳榆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雅木欣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