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繁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庹國福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00
元(依原告訴請返還標的物即臺南市○區○○路○○○巷○○○○號房
屋課稅現值102,700元及租金18,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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