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繁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庹國福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00
元(依原告訴請返還標的物即臺南市○區○○路○○○巷○○○○號房
屋課稅現值102,700元及租金18,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