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366號
原   告  陳梅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志宏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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