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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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76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程綠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4,72
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另上訴人並應於
前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