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85號

聲請人 劉玉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杉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因CH790932、CH000000○張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請提出相對人林杉煜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之完整住居所地。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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