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方品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桂燕 即大腸蚵仔麵線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2,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