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406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李紹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零肆佰陸拾參元,及其中參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