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 李志豪 送達代收人 張家欣 被告 呂承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承衡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原告李志豪於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45號案件(嗣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2年度審簡字第15號)審理期間,已向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分為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13號案件,並已於民國112年2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乙節,有上開裁定電子列印本在卷可稽,故原告再次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予駁回。至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前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權利,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