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13050+21547=3459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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