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9年度審簡字第32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等財產上損害,以及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高雄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方百正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