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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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806號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
2月1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
三、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並未到庭,且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有各該郵務送達結果附卷可考,則被告顯已逃匿。茲以該被告逃匿,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楊佩蓉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黃勤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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