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國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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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湯桂賢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提起請求國家賠償之訴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
 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
 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
 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第1項定有
 明文。原告應補正業已向被告請求協議,經被告拒絕賠償,或
 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日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
又原告所具書狀,其內容文字尚欠通順、字體亦難辨認,尚難
 認定原告據以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各為何,使本院就本
 件訴訟之有無理由難為實體之判斷。故原告應以正楷撰寫或電
 腦打字詳述其所訴事實及具體理由,及可供證明其請求之證據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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