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國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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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湯桂賢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提起請求國家賠償之訴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
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
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
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第1項定有
明文。原告應補正業已向被告請求協議,經被告拒絕賠償,或
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日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
又原告所具書狀,其內容文字尚欠通順、字體亦難辨認,尚難
認定原告據以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各為何,使本院就本
件訴訟之有無理由難為實體之判斷。故原告應以正楷撰寫或電
腦打字詳述其所訴事實及具體理由,及可供證明其請求之證據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