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秀英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秀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秀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經徵詢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4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15日109年11月30日109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22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6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1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5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192號110年度簡字第527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8日110年5月24日110年5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5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192號110年度簡字第5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26日110年6月15日110年6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40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30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171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3日109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182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1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527號110年度簡字第527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7日110年5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527號110年度簡字第5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2日110年6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171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171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