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城補字第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瑞雯
上列原告及被告 歐陽正 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9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