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89號

原告 蔡裕豐

被告 吉秀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吉秀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479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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